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市场秩序,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为深化以案促改,强化以案示警,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海南某电商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涉嫌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6年6月9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对某外卖平台在利州区的实际运营机构海南某电商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严格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且未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展示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同年6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同年7月6日,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监测中,发现广元市利州区某餐饮店不提供堂食服务,且未在其入驻的网络外卖平台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餐饮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涉嫌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阆中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以及未能保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案
2026年1月22日至23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6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某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符。经查,阆中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为某外卖平台在苍溪县的实际运营机构,该公司未对6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能保证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46.62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苍溪县某汉堡店拒不改正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时未在网上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案
2026年3月16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苍溪县五龙镇某汉堡店配送外卖的送餐车未按规定运输、储藏食品。经现场检查发现,配送外卖的送餐车未按规定使用保温箱;采购的烤肠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在网络销售平台(某团、某信点餐小程序“享哆味”)未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2026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整改事项开展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网上公示菜品的主要原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