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县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八店对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案
2026年7月9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八店对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8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保健食品销售专柜货架上发现有正在销售的“多种B族维生素片”,在该产品宣传卡片正面标有“B族,缓解压力、预防口臭、脚气、贫血、舌炎等”。当事人无法提供权威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法定证明材料,证实上述保健食品具备缓解压力、预防口臭、脚气、贫血、舌炎的功效。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民县姜楼镇贝亲母婴馆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2026年7月30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惠民县姜楼镇贝亲母婴馆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4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惠民县姜楼镇贝亲母婴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广告宣称该产品“①促生长和发育②提升宝宝免疫力③保护瞳视觉能力④为中国宝宝量身定制的AD”,某牛脾肽波森莓接骨木莓饮品广告牌标示“脾胃、免疫、过敏”字样,宣称“调节脾胃,免疫力低下的孩子可以喝,抗过敏”。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所宣称功能的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沾化区沐喜养生保健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6月29日,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沾化区沐喜养生保健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5日,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发来的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两份《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经查,沾化区沐喜养生保健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幸福致远医药有限公司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6年7月3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州幸福致远医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5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滨州幸福致远医药有限公司京东商城注册店铺月满枝大药房旗舰店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店铺销售的某钙镁锌铜维生素D片商品介绍中,含“补镁不抽筋,易吸收,补钙促吸收 养护骨骼,骨质疏松,关节疼痛”等涉及医疗功效效果的相关描述。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抽检特食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