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现公布第八批5起典型案例。
01
上海滋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长宁路分公司
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6年5月,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滋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长宁路分公司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发现其线上线下公示的证照信息不一致。经查,该经营者在淘宝闪购平台公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与其实际持有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主体责任。
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聚焦网络餐饮主体线上线下证照一致性监管,着力督促企业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形成“查处—整改—复核”闭环处置流程。该做法既坚守了监管底线,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对商户正常经营的影响,在发挥监管震慑作用的同时,助力企业合规发展。
02
上海聚网鲜食品有限公司
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6年4月20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专项整治中,发现上海聚网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库存21包预包装食品原料“河鲀白子”(即河鲀鱼精巢)。经查,经营者于2026年1月购入来源不明的“河鲀白子”(学名为红鳍东方鲀精巢),并于同年2月至3月期间分批销售给下游餐饮单位。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及2家下游餐饮单位均予以立案处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养殖红鳍东方鲀的可食用部位仅限鱼皮和肉(可带骨),精巢不在可食用范围内。经营者及下游餐饮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河鲀鱼虽以鲜美著称,国家已逐步放开养殖河鲀经营,但截至目前,可食用部位仍仅限于鱼肉和鱼皮,其内脏含有神经毒素,且普通高温蒸煮无法破坏毒性,误食后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本案对食品销售者及餐饮单位销售、使用国家禁止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维护了消费者身体健康。
03
奥乐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长宁第三分公司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
2026年1月12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辖区内入网食品企业奥乐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长宁第三分公司销售的梨汁黄桃罐头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经查,该商品执行的《桃罐头质量通则》(GB/T 13516-2023)要求标明产品类型,而涉案标签未按规定标注。案发后,经营者已主动改正。
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依据,也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要求。作为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经营者,依法负有进货查验和标签审核的法定义务。本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和标签审核制度,确保上架商品标签完整合规,做到依法经营、诚信自律。
04
上海市长宁区彭煜程餐厅
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上海市长宁区彭煜程餐厅于2026年4月开业,店招名称为“Guaka活力健康餐”,系无堂食外卖商户。2026年4月23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经营者的食品原料鸡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5月1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经营者立即整改。
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依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技术手段,紧扣民生重点风险,针对禽蛋兽药残留风险点开展靶向监管,依法对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予以处罚,对网络餐饮行业起到警示作用,推动入网餐饮经营者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原料准入关口,筑牢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防线。
05
上海正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宁路第二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案
2026年7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正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宁路第二分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现场发现经营者后厨存放食品原料的冰柜未除霜、未及时维护。案发后,经营者及时整改。
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冰箱、冰柜是餐饮单位贮存食品的关键设施,其日常清洁、除霜与维护状况直接关系食品储存安全。本案的查处警示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须将冷藏冷冻设备日常维护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持续细化后厨日常管控,建立常态化的设备清洁、除霜和温度校验工作机制,紧盯细微环节,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供稿:执法稽查科、食安监管科、法规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