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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七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09 16:54 来源:浦东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网络餐饮新业态蓬勃发展的同时,入网资质造假、外卖封签落实不到位、食品相关产品不合规等风险隐患也随之显现。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浦东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选取3件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督促餐饮经营者、食品相关产品经营者压实主体责任,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共同筑牢网络餐饮安全防线。
  网络餐饮新业态蓬勃发展的同时,入网资质造假、外卖封签落实不到位、食品相关产品不合规等风险隐患也随之显现。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浦东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选取3件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督促餐饮经营者、食品相关产品经营者压实主体责任,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共同筑牢网络餐饮安全防线。
 
  案例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汇心餐饮店

  提供虚假信息案
 
  基本案情
 
  浦东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家门店线下经营主体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汇心餐饮店,其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开设了两家网店,其中一家网店公示的是当事人依法取得的证照,另一家网店名为“嘉陌手工·鲅鱼水饺(三林店)”,公示的商家资质为《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编号:沪(浦东新区)餐备字2025第1168号)。经属地政府确认,上述《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系伪造。进一步调查显示,“嘉陌手工·鲅鱼水饺”品牌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已涉嫌刑事犯罪。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浦东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浦东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普法时间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取得并公示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不得通过伪造、变造、借用等手段骗取入网经营资格;第三方平台必须严格履行资质审查义务,通过技术核验、实地核查等方式杜绝虚假资质入网,切实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案列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范老哥餐饮店

  对配送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未使用封签案
 
  基本案情
 
  浦东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范老哥餐饮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外卖配送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封签,也未使用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十日后,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使用封签或具备封签功能的包装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浦东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因当事人拒不改正,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食安封签是“安全锁”与“责任锁”,是保障配送安全、厘清责任的关键。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反映出商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且自我保护意识缺失。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规范使用外卖封签,是守住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

  案例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邻里食品商行

  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食品接触用一次性塑料手套案
 
  基本案情
 
  根据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的部署与要求,浦东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邻里食品商行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从某购物平台店铺采购并销售的11包食品接触用一次性塑料手套,均未标注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与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实际生产者名称及生产许可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浦东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下架涉案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案件线索通报供货平台店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普法时间
 
  部分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尤其是为网络餐饮单位供货的个体杂货店,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进货查验义务及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不了解食品用塑料包装、纸包装等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从而在经营活动中触犯食品相关产品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浦东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对虚假入网资质、外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违法经营等行为保持高压查处态势。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主体,要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知法守法、诚信经营;也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共同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餐饮处、质监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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