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综合市场食品摊位经营的畜禽肉食品进行检查。经查,该摊位经营的食品鸡腿肉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
【以案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齐全的进货凭证,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郑重提醒】
畜禽肉食品经营者要做好以下几点:一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每次采购畜禽肉时,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供货凭证等。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二要严格核验上游资质。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动物检疫印章等要逐批核对,确保票货一致。一旦抽检不合格,完整的查验记录和来源信息是你主张“免罚”的核心证据;三要知悉免责红线。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只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情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才可能免于行政处罚。缺失任何一项,都将依法承担罚款、没收等法律责任。主动自查下架。若接到不合格通知或发现自检异常,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配合监管部门处置,避免造成人身损害和扩大赔偿责任。
消费者购买畜禽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认准“两证”。主动查验商家是否公示或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切勿购买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肉类;二是选对渠道。优先选择超市、品牌专柜、农贸市场固定摊位等正规经营场所,警惕流动摊贩或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便宜肉”,这类产品往往存在水分超标、来源不明等风险;三是保留凭证。索要并保管好购物小票、电子支付记录或收据,一旦发现肉质异常(如出水严重、色泽发白),可凭凭证追溯维权。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疑似注水肉、私宰肉或商家无证经营,请立即拨打 12345 热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