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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11-16 16:40 来源: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2321 
核心提示:市局对2015年5月印发的《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对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内容进一步细化,重新调整了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等内容,形成了《威海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开展辖区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的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市局对2015年5月印发的《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对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内容进一步细化,重新调整了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等内容,形成了《威海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开展辖区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的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2015年度食品流通环节信用分级评价情况上报市局。已按原标准完成年度信用评级的不需另行评定。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0日
 
  威海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食品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提升食品流通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根据《食品安全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增强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科学化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
 
  二、工作范围
 
  取得《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的各类食品销售者,以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销售者委托的贮存及运输者等食品流通安全责任主体。
 
  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一)分类标准。根据经营业态、经营食品种类两个维度确定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的风险等级,实行风险分级监管,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根据食品品种的潜在风险,将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分为高、较高、一般三个风险类别:高风险食品,是指食品流通经营过程中经营要求高、易腐败变质或国家要求重点监管的食品;较高风险食品,是指食品质量安全食品抽检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一般风险食品,是指不易腐败变质、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较为稳定的其他食品。
 
  根据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的不同业态类别的潜在风险,分为高风险业态、中度风险业态和一般风险业态。其中高风险业态是指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批发供货商和集中交易场所、含食品制售的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采购配送中心。
 
  (二)分级指导。根据我市食品流通监管状况,制定《威海市流通环节食品风险分级指南》(附件1)。各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食品风险监测、监督抽验等工作实际,对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风险分类进行调整,并报市局备案。
 
  (三)分类管理。各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时,以风险高、较高、一般风险来确定食品流通单位的风险级别,并确定相应的分级监管名单,按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为高风险单位每季度一次、较高风险单位每半年一次、一般风险单位一年一次来确定本辖区或网格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商超、集中配送中心、一级批发商列为高风险重点监管单位,在确保网格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的基础上,应由区市局本级每年至少全项目监督检查一次,并建立监管档案。
 
  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一)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日常监管机构收集各级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理情况信息,按以下标准相应记分。
 
  1.以下四种情形,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记分标准为:
 
  1.1 食品流通单位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责令整改等行政告诫的,一次记1分;
 
  1.2 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每一个批次记1分;
 
  1.3 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的,一次记5分;
 
  1.4 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交易中违法违规被处理的,一次记5 分。
 
  2.以下七种情形,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分标准为:
 
  2.1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适用一般程序单处警告处罚的,一次记2分;
 
  2.2 适用一般程序,对公民处1千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一次记5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3分;
 
  2.3 对公民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一次记10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5分;
 
  2.4 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一次记15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10分;
 
  2.5 对公民处10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万元以上罚没款的,一次记20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15分;
 
  2.6 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记30分;
 
  2.7 禁止许可申请、禁止从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批准证明文件的,一次记50分。
 
  3.以下四种情形,因违法违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分标准为:
 
  3.1 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记10分;
 
  3.2 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记20分;
 
  3.3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记30分;
 
  3.4 造成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记40分。
 
  4.有以下五种情形,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为:
 
  4.1 拒绝、阻挠执法的,一次记 30 分;暴力抗法的,一次记50分。
 
  4.2 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一次记30分。
 
  4.3 行政许可、经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次记50分。
 
  4.4 因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一次记10分。
 
  4.5 因食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记50分。
 
  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但同一监督检查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
 
  (二)信用等级确定
 
  根据记分情况将食品流通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评价条件分别为:
 
  A级:信用记分10分以下,因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被单处以警告行政处罚不超过1次,无其他因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B级:信用记分10分以下,因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2次以下,或被处以责令改正、警告以外处罚1次以上;信用记分在10分以上30分以下,且没有一次性记 30分情形的。
 
  C级:信用记分有一次性记30分情形,或者记分在30分以上50分以下、且没有一次性记50分的。
 
  D级:信用记分在50分以上情形,或发生一次性记50分的。
 
  (三)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1.首次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自开办3个月后、食品销售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3个月后,监管单位综合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首次评定结果作为一个信用周期的动态信用等级。
 
  2.动态评定。日常监管单位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照《威海市食品流通经营监督检查内容要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依法查处。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问题处理情况,填写《威海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评定表》(附件2)按评价标准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动态等级评定,确定日常动态信用等级,一个日常监督检查周期即为一个信用周期。在一个信用周期内,日常监管机构要结合上级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和被监管单位的信用复评申请,重新评价调整信用等级。被评价单位的复评申请须在上次等级评定3个月后向日常监管单位提出,监管单位根据监督检查情况重新进行信用评定,将评定结果作为动态信用等级。
 
  3.年度评定。日常监管单位每年在一月份对食品流通单位进行上年度信用等级综合评定,收集上年度各级监管部门的历次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理情况信息,填写《威海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评定表》,并按评价标准确定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4.日常监管单位应在每次等级评定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获知评定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评定与管理。
 
  (四)评定公示
 
  各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信用等级公示平台:一是利用部门网站、相关媒体等向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公示信用信息、提供查询服务;二是在被评价单位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监管信息公示牌,公布年度和动态信用等级以及评定的时间,并将评定依据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一同进行公示。
 
  (五)分级分类监管
 
  日常监管机构要根据每次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被检查单位确定日常动态信用等级,并依据信用等级来进行动态分类监管。除了因举报、投诉、食品质量问题等进行的针对性检查外,守信等级单位可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检查;基本守信等级单位应书面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失信行为,在下个信用周期前、最长不超出6个月内对失信事项整改措施与效果实施1次复核性检查;失信等级单位在下个信用周期前、最长不超出3个月内对失信事项实施1次跟踪检查;严重失信等级单位应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1个月内对失信事项实施1次跟踪检查。
 
  (六)违法行为处理
 
  信用评定结果不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监督单位对流通单位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2016年要将所有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纳入食品安全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用档案。要完成风险等级和各信用周期的信用等级评定,并予以公示。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的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情况报送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
 
  (二)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是对食品药品行政相对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可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区不同经营者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评定标准,提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将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企业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
 
  附件:1.威海市流通环节食品风险分级指南
 
  2.威海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用评定表【官网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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